一、泰國護照
1、護照的有效期限剩不到一年就可以辦理換新,不足半年不可以申請別國的簽證。
2、換新護照必須親自到「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」辦理,需要的文件請先去電詢問清楚。
二、居留證
1、居留期限不可以過期,在到期前30天內親自到居住地之移民署申請延期,如果逾期
居留未超過30天,可不須出境,依逾期天數處以罰款即可重新申請居留;若超過30
天就要回泰國,再重新申請簽證來台。
2、居留證上之資料有變更時,15天內帶齊正確的文件及居留證、護照到移民署作變更
登記,違規者會被處以罰款。
3、欲申辦永久居留者,須連續在台居住滿5年,且每年須住滿183天。
每次出國在3個月內者,則免附建康檢查合格表及其本國警察紀錄證明。
4、持有外僑居留證,與台籍配偶離婚,但擁有小孩監護及扶養權者,或非自願離婚者,
或台籍配偶死亡者,仍可繼續居留。
三、外籍配偶在台灣離婚後不超過30天,又和同一台灣配偶再結婚且未曾離台者,
得不廢止其居留許可。
四、外籍配偶和外籍勞工或以其他理由持有合法居留證者、有參加勞保者,在國外的配偶、
父母、子女、養父母死亡未超過五年,可依勞工保險法規定,申請家屬死亡喪葬補助, 可領取投保薪資的1.5個月到3個月的補助款
五、台北市及桃園縣移民署每週三晚間1700至1900開放領件或申辦案件服務,採預約
登記,若有需要請週二先電話聯絡豋記憑辦。
(其他縣市可先電話電話聯絡確認有無此服務)
※如有任何不清楚,請直接和我們連絡